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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为何还要按照合同付款

民商事合同遇到无效的情况,双方对已经交付的财产具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而接受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当然返还是原物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返还的,比如标的物已经灭失、损毁或者使用,那么予以折价,除了不能返还的情况外,还有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就是如果返还会引起双方的损失,比如物件已经按照,拆除会浪费人力及无理,那么按折价予以补偿或者赔偿,这个折价按什么标准进行,是合同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无效后,由于施工方的建筑材料,人工都已经转化为建筑,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根据已经履行的状况,进行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比一般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更易碰到合同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况质疑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故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资质瑕疵、招投标瑕疵、挂靠行为、非法转包行为、违法转包行为时无效,其他的无效行为可以参考《合同法》的规定。律师

当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涉及合同价款如何计算的问题。是按照建筑成本价计算,还是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价计算,只能收取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费,还是能收取工程价款中的利润等费用。如果只收取直接费,对发包人来说非常有利,其获取了成本价之外的施工利润都归发包人所有,当一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势必想尽各种办法找到各种合同无效的理由,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极大的审慎责任,对于中国目前的现状,承包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在签约时承包人处于卖方市场,合同谈判地位位于劣势地位,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平等原则。律师

故而有人提出是否应当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行为发生当时的定额结算工程价款来确定。这种方式抹煞了不同建筑承包企业的定价权,有资质有能力的承包人和无资质低效率的承包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报价应当是不同的,如果直接按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来结算工程款,势必对一些优质的承包企业不利,另外根据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结算,也要另行聘请计价部门另行计价,建筑工程的计价又非常复杂。律师

鉴于承包方和发包方已经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价格有了明确的也定,可以说定价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合意,只要有关于价格结算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即便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标的质量合格,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款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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