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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挂靠问题,谈实际施工人

【案情】李先生是一名从事装潢装修的承包人,最近他接到某著名店的装修工程项目,因为李先生没有符合饭店方规定的投标资质,因此他挂靠在某有资质的工程公司名下。对此酒店并不知情,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完全合格,饭店方很满意,很快支付了工程款。但是李先生挂靠的施工公司却将工程款挪作了他用。经多次上门讨要,李先生仍有部分款项没有获得。李先生和施工方之间仅仅有一张工程确认单,上面写到:已经支付××万,还有18万暂欠。李先生希望律师出面催讨。律师

沈律师认为李先生口中的施工方实际上是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具有法定的建筑工程资质,他们可以承包符合自己资质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等。向李先生这样的属于实际施工人,可以是单位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他们是对施工方承包的工程实际进行施工的人,当然这种人和组织要区别于雇工,他们相对比较独立,和被挂靠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称为挂靠。律师

对于饭店而言,它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是那家被挂靠单位,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任何法律纠纷,饭店和被挂靠单位是当事人,而李先生这类挂靠单位不和饭店之间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

挂靠行为很多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建筑法》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李先生即属于不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的个人,所以他和挂靠单位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律师

所以李先生以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李先生承揽的工程已经完工,装修物附着在建筑物上,归建筑物的所有人所有事实上不能再返还给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鉴于饭店不要求返还工程款,因此某挂靠单位继续扣着李先生的款项不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给李先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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