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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报销费用,用假发票赔偿税收抵扣损失

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聘王某作为某项目的负责人,由王某作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事务,后工程公司认为王某工作上有失误,要求赔偿。双方之间各执一词,无法协商,工程公司以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律师

此前,双方之间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正式生效后,任命王某为房屋项目的常务经理,负责合同期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技术、消防防火、施工安全、工地治安、工程质量、经济核算、饮食卫生、文明施工及人员、机械的调配等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工作,工程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5%的费用(含工程税金);工程公司不承担与该工程项目和施工人员有关的费用或因法律纠纷引起的费用支出。

同日双方签订《聘用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聘任王某为某商务楼项目部常务经理,聘用单位不承担受聘人任何费用,同时受聘人的人事、劳动关系、工作报酬由担保单位或派出单位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劳动福利等)。律师

王某在负责采购相应的工程材料时,持有其购买工程材料的发票,到工程公司入账报销,财务人员审核后将工程款支票交付给王某,涉及金额980,000元。后经税务部门审核,用于报销工程款的发票系假发票,该部分金额原本纳入原告的成本计算,无需缴税,但因该部分发票为假发票,本可在成本中列支的材料款按照规定只能作为利润处理,故工程公司需要补交2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营业税。工程公司要求赔偿税款损失245,000元。

王某称其工作范围仅限于《聘用协议书》,职责和内部承包范围仅限于施工现场工作,并不包括财务管理和申报纳税,将采购材料款的发票交由财务审核后,再从财务处领取支票,财务人员应当负责审核发票的真伪,工程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的税款与发票之间并无关联性。假发票的开票日期为三年前,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律师

支票金额为98万元,用途为材料款,支票受款单位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工程原预总造价2022万元,审定预算总造价1805万元,核减金额216万元,某区税务局在三年后出具了《税务事项结果通知书》,主要内容:……二、你公司某期间,假发票列支成本合计1,500,000.00元;某期间,假发票列支成本合计1,693,070.00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予以自查确认,并填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于十五日内携带本通知书和自查报告表到某区税务局五所将自查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材料采购,并向工程公司提供购买材料的发票后,与工程公司结算材料款,并领取钱款。律师

现票经税务部门审核为假发票,无法列支为工程成本,工程公司为此补交相应税款245,000元,该损失应由王某承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王某应支付工程公司税款损失245,000元。(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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