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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什么标准赔偿

法律咨询:律师你好,我们是一家施工商,发包方拖延付款,双方之间之前的合同只有价款、付款日期,但是没有约定违约利息,现在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按1999版的FIDIC合同支付央行贴现利率再加三个百分点,按月复利的方式支付违约金?

在建筑工程款的给付上,工程款金额交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很常见,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不过如果双方约定的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过高的,要参考合理的损失,计算标准订立过高的法院是可以调整的。

关于延期付款的利息,上世纪九十年代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如果双方要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延期付款利息的,要注意两点:

第一、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合同中也要有何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点约定,如果工程款支付是以某个条件成就为前提的,如果发生付款条件变动的,及时办理签证,总之除了记得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外,还要有付款起算的日期。

第二、逾期付款的利息数额不要过高,最高可以参照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即利息数额最高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利息的最低标准不要低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否则不约定利率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约定了反而比法定利率低,这样对建筑工程承揽方不利。

在建筑工程领域使用FIDIC施工合同的,该合同对延期付款亦有违约惩罚方面的约定,如果使用FIDIC施工合同的,属于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FIDIC施工合同是一种标准文本,本质还是双方协商适用的后果,并不是法律规定,故而不能在纠纷发生后,单方选择FIDIC施工合同的标准追究违约责任。

2004年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的十七条规定了双方没有约定延期付款利息的,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但如果你们追索的是垫资款的,双方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该解释的第六条,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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