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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出租当仓库,业委会要求恢复

冷先生换了一份工作,离家较远,打算购买一辆轿车,但业主车辆保有量增长,小区的停车位非常紧张,而大楼底层的一整层车库一直出租给一家公司当作仓库。一年多以来,小区业委会也多次出面干涉,但车库业主一开发商却认为,单位用由车库产权,愿意租给他人,业委会无权干涉,而租给小区业主停车实在是太麻烦。律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寓楼底层原本规划的车库却被对外出租经营,围墙、围栏和绿化都遭到了一定的迫害。在租下车库后,租赁的公司对车库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建,不仅拆除了一部分围栏、围墙和绿化,还在一侧的出口搭建了门楼。

开发商是地面车库的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业委会不能干涉其对车库的使用,但车库的使用只能用于停车,而不能将车库出租,用作仓库或者其他。原本开发商将车库出租,并不影响业主停车,后来小区车辆增加,停车位不够,就需要恢复原来的用途。作为产权人,不能将车库改建,小区的围墙、围栏和绿化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和承租的商户都无权擅自拆除。律师

车库规划为车位用途,开发商作为产权人,不能改为他用,业委会要求恢复原状也是合理的,修复绿化、围墙等费用也应当由于开发商和承租商户共同承担。

车库所有权人能否将车库出租他人用于商业经营?《物权法》明确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车库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和承租人均无权擅自改作他用,挤占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本案中,开发商虽然是停车库的产权人,但使用时应符合规划用途,将车库出租用于仓库,显然违反规划用途,现在小区的停车位不够,要求恢复原状,是合理的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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