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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产权人不是小区业主有收益权,无管理权

某供销社、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发十八层住宅楼一幢,由供销社负责提供该住宅楼的建设用地,投资公司负责住宅楼的投资建造和公建配套等。后又签订《合作建房补充协议书》,约定合作建房的利益分配,投资公司补偿供销社1330万元,住宅楼产权归投资公司,与住宅楼配套的地下车库产权属供销社,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归投资公司,供销社获得五辆车辆泊位的使用权。律师

为了取得协议所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公司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公司以50万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含车库,权利人为投资公司,此后投资公司对住宅楼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公寓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涉案车库建成后,因投资公司漏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致办理产权证困难。后经过申请,办理增补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45平方米,数年后终于取得车库产权证。

供销社出具证明一份,明确表示车库产权归属某农资公司,农资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车库产权归其所有,此后法院支持了农资公司的请求,农资公司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将车库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律师

再审认为沪房地资市【2003】6号文是依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行政法规所制定,该文发布后,H有关商品房附属车库的产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该文的规定。涉案车库是某住宅楼的附属设施,现供销社和投资公司虽然认可车库产权归农资公司所有,但由于其不是该住宅楼的产权人,车库转让行为发生在文件发布之后,故而确认涉案车库产权归农资公司所有与法相悖,撤销了原判决。

之后该大楼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150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300元/个/月向物业交纳停车费。律师

投资公司请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将车库交还,业委会返还停车费所得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赔偿。业委会称车库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消防验收报告,没有竣工报告,曾经要求撤销该车库产权证,法院以房地部门对涉案车库产权登记行为是根据生效的再审判决决定,驳回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车位收费中的30%为停车管理服务费,其提供了车库停车管理服务,取得费用理所当然。律师

案件结论: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及涉案车库产权登记在投资公司名下,其是涉案车库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因出租涉案车库取得的停车费收益理应归所有权人。虽然产权证登记车位为31个,按现场勘察仅26个车位,该26个车位计算停车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拒绝披露涉案车库停车费收取数额及提供相关的账目资料,故而承担不利后果,按全部车位停满计算所得。律师

基于车库是大楼的附属设施,无论涉案车库的产权人是谁,其用途都是优先供小区产权人或承租人使用,投资公司行使涉案车库所有权亦受相应限制,。投资公司要求交还车库,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有权管理涉案车库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故而不支持交还车库的请求。物业公司按30%收取服务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管理费不予支持。其他停车费所得归车库产权人某投资公司。(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3094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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