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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近亲属持产权人身份证和产证售房,是否代表有权买卖

普通老百姓认为房屋产权人的近亲属,比如女儿、儿子、媳妇、兄弟姐妹代理房屋产权人售房,还拿来了产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原以为肯定获得了产权人的委托,在加上信誓旦旦的中介和胸有成竹的售房人,一般人很难想到:在法律上持有他人产权证和身份证原件不代表获得了售房的委托。律师

张某是本地农民或者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张某的儿子谈了一位女朋友,并且顺利结婚,成了儿媳的刘某不喜欢住在“乡下”,她要求公婆将动迁房中的一套卖掉,好让他们小夫妻到市区购房,用于支付首付款。公公张某心里不原意出售房产,但是为了敷衍这位新儿媳,一直都打哈哈。某次晚饭时间,刘某旧事重提,看到公公哼哼哈哈,心里非常不悦。了平息刘某的怒火,张某对儿媳妇说产权证就在楼上(房屋的抽屉)里,你卖得掉你去卖好了。张某的本意是该套房屋是限售的拆迁安置房,还没有届满3年,不能进行交易,并非是张某不愿意售房为子女支付首付,而是现在还卖不掉。媳妇刘某一听到楼上取了产权证和张某的身份证原件,到附近的房产中介委托首付。律师

外地大学生钱某落户上海,买不起市区房产想在城乡结合部购买一套安身立命的房屋。他相中了这套总价不到100万的房产,通过中介向刘某支付了15万元的购房款,作为产权人的儿媳妇,刘某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旁写上“代公公张某收取售房款2万元,本人保证有公公售房授权,否则赔偿房屋增值款,如毁约,按毁约当日市价和今日市价之差作为房屋增值款。”当时房屋正在上涨,钱某也听说了不少房东没有亲自售房,之后借口委托人无授权,毁约的房产纠纷,故而特意让刘某写明了需要赔偿房屋增值款。律师

刘某收到2万元后,将售房的事情告诉了公婆,双方发生争议,但并没有通知购房人钱某家中发生了变故。15天内钱某又往上家张某的银行账户中汇款,这次数额较大为38万元,钱某要求汇入产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肯把大笔房款汇入刘某账户,刘某本来想告诉钱某公婆不同意售房的实情,但是听说有38万元可以打入卡中,心动了,她提供了一张开户名为公公姓名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系张某给其彩礼3万元的活期存折),之后儿媳妇刘某取走了全部房款。李某自信“生米煮成熟饭”,届时公婆一定会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买方钱某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了银行贷款,获得批准,向中介支付了上下家的居间费2万元。但此时刘某无法说服公婆售房,提出和钱某解除合同,钱某不同意,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由刘某说服公婆售房,或者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款。此时市场上房屋价格普涨10%。经估价该套房屋前后差价有15万元之巨。

刘某在售房过程中没有获得公公的授权,擅自出售房产,不过买方钱某仅听信刘某和中介公司一面之词,不严格审查刘某是否具有委托书,没有见到产权人本人的前提下就和卖方“委托人”签订售房合同,刘某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分担一定份额的增值损失。刘某在得知公婆已经不同意售房的前提下,继续欺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扩大,对这一扩大部分应当由刘某一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居间的公司,没有审查产权人和委托人的信息,给刘某造成损失,也需要和刘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应当授权居间费,应与退还。律师

沈洁律师提醒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特别是二手房屋,一定要对卖方的是否是产权人进行审核,如果不是产权人的,必须对委托人的售房资格进行审慎性审查,要求产权人当面签订授权书,查看产权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并留复印件,如果产权人有特殊情况(比如人在国外),必须要查看经过公证的售房委托书,而房屋呢也要实地去看过。由于司法实践中高利贷放贷人逼迫产权人办理售房公证委托,之后产权人又反悔,买方买到这类房屋,就如同陷入了法律纠纷圈,为了避免纠纷,沈洁律师建议如果您不是特别熟悉购房程序,没有见到产权人本人的售房最好不要买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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