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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房主姑母和实际购房人侄女产权争议案

严小姐是一名回沪知情的子女,在她回沪前,她的父亲委托自己的妹妹,也就是严小姐的姑妈购买了一套使用权房屋,由于严小姐一家均不是沪籍,基于对姑妈的信任,父亲让姑妈出面用11万元左右置换了一套使用权房屋。严父后又汇款给自己妹妹3万元购置了产权,购房后长期租给隔壁邻居作为住房(租赁合同和严父签订)。此后严小姐回沪,解除了租赁合同,落户于此并且和父母长期居住,向姑妈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而严小姐的姑妈在日本留学,办理产权的事情就耽搁了,不过姑父和严小姐之间签订了一份《产权确认协议》,注明产权确认为严小姐所有。律师

2010年姑母因母亲病重回国,之后严小姐的奶奶也就是姑母的母亲去世,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几名子女因遗产纠纷诉讼,后严小姐的姑母觉得房产分割不公平,故而泄愤不肯办理产权过户,并且把这套房屋卖给了原来承租房产的邻居,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严小姐起诉查封了房屋,过户中止。律师

1996年严父在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使用权公房,和买方签订了《公有住房置换合同》,后因严父无上海户籍,严小姐的姑母在三天后签订了同等条件的公房置换合同,置换房屋的收据系上家写给严父。严小姐还出具了《产权确认协议》、多年的物业费缴费单据,以及从公有住宅买为产权房的缴费单据,并且出具了产权证原件。严小姐姑母辩称房子先租赁给邻居,后租赁给严小姐居住,给严小姐落户是基于亲戚颜面,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购房,至于严父支付的房款,是自己向哥哥借的,而且已经归还了。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小姐姑母借款数额巨大(15年前11万),对于何时借款何时归还语焉不详,公房办理产权时又向哥哥借款,借款数额和购房款一致,由哥哥直接支付给公房置换方于情理不符。杨的姑父作为其配偶,亲笔书写《产权确认协议》,和大量以严小姐支付的和房产有关的单据,足以证明房屋产权人不是严小姐的姑母。

虽然产权人登记为他人,但是严小姐最终证明自己是真正的产权人,此案也提醒人们购房时候用自己的名义,否则存在众多的法律风险,比如目前的限购,有不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把房产登记到符合购房条件人名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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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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