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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之一卖房无法过户,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导读:由于交通方便,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遂通过中介与房屋的主人张某商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总售价28万元。后王女士发现该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不能完成过户,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律师

案例引用

王女士打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多方比较,她看中了位于南宁市一套商品房,便通过中介公司南宁某房地产交易咨询有限公司与卖方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总售价28万元,采用现金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时支付11万元,在办理产权转结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14万元。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备齐相关办证材料,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等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当日,王女士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600元。约定的期限已过,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备齐相关办证材料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律师

经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均拒绝配合履行义务。王某此时存有疑惑,赶忙到房产局查询房产信息。看着查询结果,王某才发现上当受骗了。原来房屋并非张某一人所有,尚有其他共有人,张某无权单方将房屋出售。无奈之下,王某向南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张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向买方声称房屋为其一人所有,隐瞒房屋尚有房屋共有人的信息,擅自将房屋出售。因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卖方须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中的被告并不是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不能在不经过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处分该房屋。律师

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要发生效力须得到其他权利人的一致追认,现本案中房屋的其他权利人不表示追认,则该房屋不能完成过户。被告系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定金,根据定金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故原告需提出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获赔最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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