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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规范金融央企负责人消费 不得用公款购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上述规定和要求对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适用范围和职务消费定义。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8项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二是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办法》指出,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三是明确了管理和监督。中央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同时,《办法》还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辖区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律师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金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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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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