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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在公共区域搭建,众业主要求撤销

上海律师导读: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公共部分搭建并出租给他人使用,多名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其合法权益,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未能得到处理,多名业主集体将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多名原告分别购买了某小区的商铺或住房,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搭建并将其出租,按约收取租金,筹集小区的维修资金,并将该决定公告于小区的公告栏内。众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未征得其同意,并且业委会所将使用的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被告业委会认为,被告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小区各业主的意见,并且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原告在得知此决定后虽然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撤销,但被告始终认为被告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撤销决定事宜,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法院认为,原告均系小区业主,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地块的专有权利人,故该公共用地系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在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决定该公共用地的使用方式。

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撤销事宜,证明其知道被告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知道该决定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原告起诉至法院已远超过一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集体诉讼,业主认为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诉讼要求撤销。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先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区域,业委会在合法的征得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决定公共用地的具体使用方式。

再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系除斥期间,虽然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除斥期间并不会中断,故原告已经丧失了相应的撤销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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