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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有不少业主在反应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时,经常用一种表述:开发商请的物业公司。沈律师认为这是一种不精确的称呼,应当称之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网站的其他法律文章中也经常出现关于业主和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什么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会成为如此敏感的焦点呢?它又是什么法律性质的主体?律师

沈律师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在物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俗称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预售房屋出售之前,建设单位是所有房产的权利人,当房屋被一套一套出售后,只要没有全部售出,开发商也是业主,俗称大业主。所以在部分房屋出售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已有部分业主入住,所以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比如小区的卫生和保安谁来负责等等。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也意味着没有业主委员会,即没有一个执行业主权利的机构,那只能由开发商来充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是它下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物业公司,因此很多业主都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混为一谈。律师

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过前期物业和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之间还是会签订书面的前期业务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对物业公司是比较有利的,购置房屋的小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是不能对此提出异议的,只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损害业主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业主都只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沈律师举例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约定每个平方的物业费是5元的,业主不能因为觉得物业费比较贵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而拒绝支付。律师

注: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和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再由前期物业对业主提供服务,成立业主大会后,可以改选物业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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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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