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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物业费催款通知是否侵犯业主名誉权

【法律咨询】董先生所在的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的人数较多,物业公司一一上门催收但有的业主不在家,有的业主故意回避,对此物业公司很头疼,眼看着欠费的数额越来越大,该公司打算起诉部分业主。但同时又担心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恶化,所以他们选择了部分欠费数额比较大的业主,在小区的公告栏里面进行催收,如果再催收不着,就起诉部分业主。律师

该物业公司为了避免法律纠纷,派员向沈洁律师咨询发布通知时该注意些什么?沈律师对此提出了,第一不要在通知中批评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系不当行为,告知其按物业管理合同缴费即可;第二按户名催收,比如303室,不要刊登业主姓名;第三通知发布前,必须核对欠费数额,以免发布错误信息。该物业公司按律师建议发布通知后,多数业主没有提出异议,有部分人履行了义务,但是该小区欠费最多业主董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发布通知属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和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有权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费,对于欠缴的业主,以通知的方式在小区内公开催收物业费并不不妥。物业公司是否侵权关键看张贴的通知内容是否属实。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张贴的是催讨物业费的通知,且计算金额和对象都没有错误,在客观上捏造事实、也没有故意贬低或者丑化他人人格,本质上来说他是民事主体为了解决自己的纠纷采取的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就是当遇到侵权或者违约事项时候,没有通过公权利解决纠纷,比如通过律师函催收也是一种私力救济。而公力救济是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比如诉讼、执法等。私力救济只要采取合适的行动,不会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律师

物业公司张贴的通知仅仅催告没有按约缴纳物业费,仅刊登了门牌号码和欠费金额,连业主的姓名都没有刊登,应当讲还是非常考虑业主的隐私的,退一步讲即使刊登业主的姓名,只要没有刊登业主的其他个人信息,比如家庭电话、手机等和催收物业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是不构成侵权的。就如同法院的判决或者开通公告,信息都是公开的,是同一个道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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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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