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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内管道破裂,要求物业赔偿不予支持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J与被告俞L、康H、俞K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振新物业公司系该房屋所属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4年4月,原告发现其房屋主卫生间顶部及厨房间顶部渗水,其向被告振新物业公司报修。2014年7月原告诉至,要求四被告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相应损失。律师

原告张J诉称,2014年4月7日,原告房屋主卫生间管道井和厨房烟道井上部发现有漏水现象,将此情况反映给被告振新物业公司,并要求物业公司查明原因尽快维修。此后三个多月,原告与被告振新物业公司、俞L、康H多次沟通,均得不到解决,且2014年6月25日原告主卫生间管道井顶部周边漏水更加严重。律师

因被告振新物业公司不积极作为以及其余三被告拒绝配合维修,致原告房屋漏水问题被拖延,房屋无法装修入住,给原告身心和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修复原告主卫生间管道井和厨房烟道井上部漏水部位;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原告无法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9,200元(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按每月2,300元计算四个月)、原告为处理漏水问题请假耽误工作产生的误工费8,000元(以原告每月收入18,312元/21个工作日*误工天数10天计算)、交通费900元、通信费100元、财产损失费800元(系原告对漏水部位进行防水处理购买材料、请工人的人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

被告振新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所在大楼自2013年进户以来未满2年,房屋质量维修尚在开发商维修保养期内。2014年4月7日其公司接到原告报修后已联系并协调敦促开发商维修,开发商经过勘察发现原告房屋主卫生间管道井和厨房烟道井有漏水现象,漏水部位属于公共部位,漏水原因系管道接口处破裂。律师

同年7月13日开发商已将管道破裂处全部修复,解决了管道漏水问题,且已将修复情况告知原告。其公司尽到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并非原告所称的不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无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俞L、康H、俞K辩称,原告所称部位的漏水并非其造成,其也配合相关部门查看维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房屋卫生间和厨房间顶部有渗水现象,原告要求四被告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相应损失,首先原告应就渗水原因提供证据,再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原告未向提供该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房屋渗水原因不明,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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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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