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能否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外地人获利

邵先生是上海郊区的农民,他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了一大片土地的经营权,随后他一直在土地上耕种管理,并按时缴纳了承包的费用。后来政府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他无法下地劳作,也无法对聘请的劳动人员进行管理。

由于承包期限还有两年半,他想自己已经交了承包管理费用,如果土地闲置着,那不都是损失吗?于是通过熟人介绍,他认识了安徽来沪的孟先生夫妻。他们表示,自己不但愿意承担承包费,还可以将每亩地10%的收成作为回报,给付给邵先生。

听着自己不用干活,也不用管理他人干活,又无需承担承包费,还能平白无故获得10%的收成。这样的好事,邵先生马上就同意了。他立即让自己的儿子草拟一份合同,和孟先生夫妻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转包协议,将双方约定的事项一一罗列在合同内。律师

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孟先生夫妻让自己的老乡复印了合同,不知怎么的,这份合同的复印件居然流传到了村委会的手里。村委会获悉后表示愿意返还没有到期的土地承包费,但要求邵先生将转包给他人的土地收回来,交还给村委会,村委会将转包给其他村民。

村委会认为孟先生夫妻和邵先生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无效的,必须返还承包地。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外地人孟先生夫妻实际占有、使用经营该承包地、缴纳费用,但他们的户籍并不在当地,没有资格承包这片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标准,在于谁与发包方建立了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现在孟先生夫妻并没有资格承包土地,承包人邵先生也无权将土地的承包权转让给他们。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