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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查出租房的原件,被骗赔偿客户

齐小姐租赁的房屋到期了,房东想收回房屋出售。为了寻找新的住房,她委托中介公司帮忙看房。后来,中介公司通知了齐小姐,称出租人出示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在中介介公司的斡旋下,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齐小姐的男友当时提出要看一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忙称,这位出租人康先生是附近的拆迁户,已经在他们公司出租了两套房屋,以前他带来过拆迁协议正本,当时他们的同事已经看过了,所以敬请客户放心。

听中介公司这么说,齐小姐和男友都放心下来,支付了租金,并且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后后来住进去没多久,房屋真正的产权人出现了,要求齐小姐搬出房屋。齐小姐认为中介公司没有核实出租人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及身份情况,导致她招遭受损失。她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三个月的租金和一月的押金。律师

经查,经原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人是这位房东的姐姐,她才是真正的房东。而出租这套房屋的是房东的弟弟,房东和弟弟感情不和,两人因拆迁纠纷还正在打官司。后来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姐姐所有,弟弟则另外分得两套房屋,但是弟弟对判决并不服气,可他没有提起上诉,也没有申请重审,而是霸占了房屋,想要据为己有。

中介公司所称的看到过拆迁安置协议,其实是安置的另外两套房屋,并不包括出租给齐小姐的这套住宅。气急了的齐小姐拨打了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沈律师认为作为为房产经纪机构,在向客户推荐房屋时,有责任和能力查实房屋的准确资料,特别是核查房屋权权属证明,核实出租人的真实身份。

但是在本案中介公司没有查看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件,也没有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做必要的核实,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承租人。没有核实房屋权属资料属于不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小姐一次性缴纳了三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原来的出租人现在又找不到其人,无法向其索赔损失。应当由房屋中介公司先赔偿给齐小姐,之后再由中介公司向出租人索讨租金和押金。中介公司的责任和能力比委托人的能力要强的多,注意义务应该要比委托人多一些。中介公司接受他人房屋出租,没有查看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如果属于拆迁房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也应当查看拆迁安置协议的正本,而不是看看复印件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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