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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轻信被骗,中介存在重大过失赔偿

蒋先生以前购买过上海的二手房,故而他的手机为一些中介知晓。一年前他收到一家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在上海附近的嘉善有可以销售的商品房,牵线购买。在房产公司的联系介绍下,购买了该楼盘的内部房源。律师

蒋先生共支付了三十万元的购房意向金,还支付了三万元的中介佣金。在家等了半年后,没有等来购房合同的签订,相反等来了公安部门的通知,对方称销售房屋的原来是房产公司销售,后因劳动合同纠纷,已经和房产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对方利用手中的便利,继续对外出售房屋,收取客户的购房款后并不入账,而是用于个人挥霍,现在人已经抓到了,已经被判了合同诈骗罪,但蒋先生的房款却无法退赔了。

花了三十多万元却只拿到一张假的购房确认单,而行骗者又挥霍导致无力退赃,这让购房着蒋先生欲哭无泪。他通过他人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怎么办。沈律师认为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要求行骗者退还确实有困难,但房产中介公司作为转鳄鱼的中介机构,理应比普通购房者具备更强的鉴别意识和能力。律师

在没有经过核查的情况下,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责任。而蒋先生听信他人可以通过非正常的途径获得房屋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故而佣金三万元要予以返还,意向金可以返还十万元,并赔偿损失十万元。其余损失十万元将由蒋先生自己承担。

通过内部渠道购房,并非是惩处现象,诈骗人员原系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离职后用虚构的内部房源方式获得了蒋先生和房产中介公司的认可,承诺蒋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确保蒋先生支付的款项真实支付给了开发商,对于他人倾吞该笔款项,房产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参与合谋,但由于其疏于监管产生了不利于委托人的实际后果,应当陈丹返还这笔款项的民事责任。律师

根据蒋先生的说法,在购买该小区商品房的时候,已经知晓自己并没有资格购买,但还相信可以通过非正常的方式购买,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而在衡量房产中介公司和蒋先生的过错,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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