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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居间服务租赁房产,要求居间费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教育培训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数据服务公司和案外人房产出租方在数据服务公司居间下就浦东新区成山路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署由教育培训公司及出租方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签署数据服务公司方版本的《居间协议》。同日,教育培训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自愿签署《佣金确认书》,约定支付数据服务公司佣金2万元。但在数据服务公司成功提供居间服务后教育培训公司拒不支付佣金。律师

数据服务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教育培训公司支付数据服务公司佣金2万元。教育培训公司辩称:已将2万元佣金支付给了对方员工Y,不欠数据服务公司款项。

双方争议的事实在于教育培训公司是否已向数据服务公司付款,教育培训公司提供了向Y的付款凭证及收款说明,数据服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Y并非数据服务公司员工,数据服务公司负责涉案居间合同的员工是Y、P。从教育培训公司的证据上无法看出Y和数据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数据服务公司否认Y身份的前提下,教育培训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对该些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教育培训公司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教育培训公司辩称其向Y付款应视作向数据服务公司履行了义务,在数据服务公司否认Y系代其收款的情况下,教育培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Y具有代表数据服务公司收款的授权,故教育培训公司的该项辩称,难以采纳,教育培训公司仍应向数据服务公司支付2万元佣金。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教育培训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数据服务公司支付佣金2万元。(2019)沪0115民初4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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