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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合同上批注修改,没有签名不达成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租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工人俱乐部将某大厦裙楼一楼俱乐部大门北侧面东四间商铺(156平方米)出租给G;每天租金前三年为1.20元/平方米,以后每年递增10%,租金按季度支付;物业管理费每月2元/平方米。人俱乐部当时负责人在G持有的合同文本右下角书写:因该房受地下室机房影响,有震动感,故扣除51平方米,加一个月免租期。律师

G除将两间门面开设“金饰湾”自营外,G将其租赁的商铺中的两间转租给I用于经营“名人阁”。工人俱乐部向G发出缴款通知,除要求缴款外,注明:贵方房租到期,如续租,请和本部商谈另行签约。工人俱乐部与I就原来G转租的两间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工人俱乐部委托律师向G发出律师函,表明双方不再续租,G应于一周内向工人俱乐部缴清费用并腾房交还。律师

工人俱乐部认可G在缴纳第一期租金时多缴纳应减免的51平方米租金;工人俱乐部已对G减震改造以减免51平方米租金作为补偿,且对所欠物业费也未收取,足以补偿G相应费用;至于租赁期限是否更改,也核实过,如果改动也应在手写部分叙明;另工人俱乐部持有的存在手写部分的合同复印件是G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给的。

G认为其所持有手写部分的合同原件对租赁期限也作了更改,延长租期五年,否则不足以弥补改造费用损失;至于工人俱乐部持有的存在手写部分的合同复印件对租期未改不知情。律师

本案双方所争议的在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否已作变更。G持有的合同原件中右下角存在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视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相关内容已作变更。至于打印文本内容中涉及租赁期限的两处数字改动:按一般常理而言,在合同原条款上修改应当以加盖印章或签名方式予以确认,而G提供的文本修改处并无盖章或签名。

因涉租房屋存有瑕疵,工人俱乐部才在合同订立之后以在原合同上批注的方式给予G优惠,而对租赁期限问题只字未提;G将部分涉租房屋转租的到期时间与双方间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吻合,且在租赁期限到期后,G也未对工人俱乐部与案外人对先前G转租部分房屋订立合同的事实提出过异议。律师

作为承租方的G应当谨慎考虑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充分考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涉案合同终止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工人俱乐部已对G进行减震改造投入以减免租金等等作出补偿后,G现再主张减震改造投入损失,既无法律、合同依据,又无相应事实依据。律师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业已届满,且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工人俱乐部表明不再续租的情况下,工人俱乐部要求G从涉租房屋中搬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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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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