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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擅自转租,还拖欠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A(甲方)和宋某(乙方)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将位于奉贤区西闸路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每月租金为5,300元。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收回商铺不负责任何乙方装潢费用。律师

合同签订当日,B通过宋某向A支付租金和押金合计32,000元。其后B开始使用租赁房屋。B通过转账方式分别向A支付了15,900元和3,000元租金。

A和B还曾签订过一份《商铺租赁合同》,每月租金约定为7,000元。A将上述租赁房屋转让给案外人。B在租赁房屋内物品被强制搬迁出,B为此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B拖欠租金10天,便视为违约,A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现B已逾期支付达三个半月,A解除合同,B理当支付使用费及滞纳金,并立即搬离商铺。《商铺租赁合同》系A与B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的工具,目的是A能够与第三人达成房产转让合同,故《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律师

A诉称,A与B签订《商铺租赁合同》,B不再支付租金,至A起诉之日,已拖欠租金逾三个月,一再拒绝支付,也拒不搬离商铺。双方发生争执,B配偶遂满地打滚并报警。民警劝说双方和解,B不允。B更擅自在商铺外张贴“店面转让”的广告,意图找下家后溜之大吉。A多次抗议无效,B仍旧我行我素。

B辩称,A为欺骗第三人与B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意B不要支付使用费,并承诺给予50,000元。B反诉称,B委托宋某与A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已得到B和A的实际履行,应属合法有效。律师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A承诺:若A与第三人能够达成转让涉案房产的合同,即向B补偿50,000元。现涉案房产转让合同已经签订,房产抵押已经办理,A应履行承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A纠集一伙人非法搬移B的财产,给B造成了损失,应向B赔偿。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分别与宋某和B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但实际由B使用,B按每月5,300元支付的租金,A和B履行的系《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B合计拖欠使用费为20,143元。对于A主张要求B按10%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认为应从B被搬离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妥。对于B主张的50,000元补偿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B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B即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依据,也无证据证明为A造成,且B被强制搬迁的情况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B可在有证据后另行主张。(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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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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