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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迁户口两年整,承担数万元违约金

原告李L诉被告卢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转让房屋给原告,房价款为134万元,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补充条款(一)约定,被告应将户口从房屋内迁出,逾期不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最后迁出日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留房款2万元由原告在被告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后2日内支付给被告。律师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8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向被告支付93万元和支付1万元。原告于取得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及其子的户口从房屋内迁出。

双方确认原告处尚有2万元尾款作为户口押金未支付,同意直接抵作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3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为94,908元。律师

原告李L诉称被告拖延履行义务,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来才将原有户籍迁出。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94,908元。

被告卢C辩称,被告一直在处理迁出户口问题,但一开始无处可迁,故一直未迁出,后迁到了朋友处。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目前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承担。除了2万元户口押金抵作违约金之外,同意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无异议。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户口从房屋内迁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原告已自行对违约金标准作了大幅调整,被告仍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不予采纳。,双方一致同意将在原告处的户口押金(购房尾款)2万元抵作被告应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予以照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L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74,908元(已扣除在原告处的户口押金2万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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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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