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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房东违约不迁户口,名义房东一同承担违约金

购房方吴某诉出售方王某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方与出售方王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方向王某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总价款为87万元,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王某应在房屋权利转移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王某应当按照房地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购房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房屋的权利转移后,购房方多次要求王某将原有户口迁出,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迄今为止,仍有李某、卢某、李某三人户口在房屋中。律师

出售方王某、李某辩称:当时签约时是由李某与购房方协商交易的,王某只是一个担保人。起初是李某要开饭店需要贷款,因他年龄问题无法办成贷款,所以以王某的名义贷款给李某用,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李某,具体贷款数额不清楚,后李某开饭店失败,故又要将房屋出售,因为房屋的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名字是王某,所以又是以王某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购房方,而房屋买卖交易都是和购房方及中介谈的。房屋的原实际权利人为李某,与购房方协商出售房屋及收取购房方房款等也是由李某实际经办。律师

当时李某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很清楚和明白,购房方至今才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李某在松江经营饭店,本想将饭店转让后得到的钱款作为新购置房屋的首付款,则李某的户口就可以迁出了。而李某及经营的饭店的诉讼已经用尽了李某的所有钱款,那起诉讼李某败诉,故李某无法购置房屋。

房屋的权利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转移后至2010年8月期间,购房方多次联系王某及李某,要求将房屋内的原有户口迁出,李某一直对购房方声称待李某在其他法院的案件审结后就迁出户口,王某在上述期间曾收到购房方发来的要求迁出户口的信息,王某于2010年9月份将购房方发来短信要求迁出户口之事告知了李某。迄今为止,仍有李某、卢某、李某三人户口在房屋中。律师

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承诺自房屋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实有)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实有)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王某应当按照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购房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律师

王某、李某分别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内的李某等三人的户口迁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购房方要求出售方要求判令出售方王某支付购房方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自2010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房屋总价87万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要求判令出售方李某对上述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8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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