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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十条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_____倍补偿。律师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H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装修和设备的标准。

国务院1999年颁布《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广房屋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但事与愿违,国务院的倡导性意见目的是节约社会装修成本,但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连房屋质量都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全装修房更是存在众多问题。就本律师陪同买房过程中常遇到如下问题:

1、样本房和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相差甚远。

2、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够明确,不标明装修材料的品牌和登记,如只注明进口地板或同等级别的地板。

3、购房者证据不足,索赔困难。

4、索赔金额不大,但需要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手续繁多,甚至出现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所以购买全装修房的时候,应当在附件中签订详细的装修标准,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应当带上装修方面的专家前往,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和开发商交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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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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