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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中的法律陷阱

开发商未取得售房资格,用认购书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合时,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签订认购书不需要具备商品房售房资格,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约定“到条件成就时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实质上是开发商在规避法定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行为。

认购书中未明确房价,用“暂定价”作文章。律师

“暂定价”是开发商的惯用托词,房屋未完全造好,使用暂定价表面上似乎更贴切实际,但将来却变成涨价的托词。所谓“暂定”就是临时的意思,这种价格约定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界时房屋价格上涨,开发商可以“情事情变”调价,另外在加上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如购房人不同意接受涨价后的房价,那么开发商将订金退还即可,而此时购房者欲这是对购房者大为不利的。

认购书内容简单,不能包罗房屋买卖的各个方面。律师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实质规定了预约符合本约的内容就能构成本约的理论,即认购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视为买卖合同。律师

但实际上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而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很完备,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极少有认购书能够具备买卖合同的要件,不能构成本约。如认购书具备了主要内容,并开发商收受了购房款,准买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的内容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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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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