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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没能付全款,开发商索赔违约金过高予以调低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置业公司诉称:F与置业公司签订《佘山•东紫园认购书》一份,约定向置业公司认购位于佘山镇林叶路189弄佘山东紫园100号房屋,并支付定金100万元,房屋总价为4600万元。律师

双方就上述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F、G支付首付款300万元,5月20日前支付70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84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58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59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59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F、G仅支付200万元,之后再无付款。置业公司分别于6月12日、7月22日、12月27日向F、G发出三封催款函,再次分别于通过电子邮件记手机短信方式向F、G催款。

F、G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F、G未能按约付款超过60天的,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F、G承担总房款5%的赔偿金额。律师

置业公司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F、G支付违约金230万元(从已付房款300万元中扣除,余款同意返还F、G)。

F、G共同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认为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合同第五条约定:F、G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置业公司有权选择第二种方案追究F、G责任:……律师

置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F、G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5%,置业公司有权在F、G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F、G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F、G。如F、G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置业公司有权追索。合同附件一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不贷款。

付款时间为:F、G于5月6日与置业公司签约,并付首付款300万元;F、G于5月20日前应支付房款700万元;F、G于6月30日前应支付房款840万元;F、G于7月30日前应支付房款580万元;F、G于8月30日前应支付房款590万元F、G于9月30日前应支付房款590万元;F、G于10月30日前应支付房款1000万元。律师

现F、G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现已逾期超过60天,置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F、G未能按约付款导致合同解除,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置业公司主张按照总房价的5%要求F、G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置业公司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F、G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即138万元(4600万元×3%)。置业公司应在扣除138万元后,将余款162万元返还F、G。(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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