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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墙体和窗台渗水,业主索赔要求不合理被驳回

张某等人向开发商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张某购买某小区顶楼的房屋一套,交房当日,开发商交付了《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交房后,张某发现该房屋存在大量的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开发商及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复要求,双方就维修和商品房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律师

张某称呼自己多次向开发商反映,开发商虽派人查看,却始终未给予修复。多次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开发商向原告提交了该房屋施工单位出具的处理方案,但至今未予修复。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至今无法装修,也无法入住,只得另行租房,每月支付租金。张某要求开发商承担墙面渗水和开裂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从交房开始到修复为止,赔偿租金损失。张某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换房,或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律师

开发商表示交房后8个月,也就是当年年底在张某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到现场查看,表示马上予以修理,修到张某满意为止。张某表示先不要修理。后现场又碰头二次,均为同样的结果。一月下旬,开发商提出了书面整修方案,要求张某配合,张某拒绝。两个月后,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张某,索要钥匙进场施工未。又过去两个月也没有让其入场施工,后张某要求自行修理,但没有给予报价。故而开发认为修理拖延是张某导致的,不同意赔偿租金,但同意修理。律师

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为:1、南阳台顶板出现两条裂缝;2、北卧室凸窗顶板与墙身出现一条裂缝;3、室内墙面多处裂缝;4、通气管四周有渗水痕迹。

双方交涉过程中,张某提出如果开发商按照自己出具的方案维修,修复前必须给张某以书面的形式出具一份盖有开发商公章和法人章的保修承诺书,内容包括:

(1)南阳台顶板两条裂缝及北卧室凸窗裂缝为主体结构,与房屋产权同步为终身保修;

(2)室内墙面的裂缝和各穿楼板及墙面管道四周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3)如在保修期内再产生此类问题,需赔偿张某所花费的装修费用的两倍金额。保修开始时间为张某验收合格同意后起算。律师

2、要求开发商赔偿张某因质量问题造成张某至今无法入住和使用的两年房屋折旧补偿费,每年为13000元左右。3、张某购房为了孩子的就学,由于质量问题尚未解决,张某在外租房,每月租金1200元,20个月,计24000元,要求开发商补偿。

分析:张某通过买卖取得涉案房屋,在房屋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现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主体质量不合格,仅属质量瑕疵,虽给张某生活带来了不便,但未严重影响张某居住使用,故作为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诉讼中,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修复义务。律师

由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张某居住使用,且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与张某未能积极配合有着较大的关联,故对张某要求赔偿在外租房的租金,属于不合理的请求。考虑引起纠纷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瑕疵,故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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