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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业用地房屋当商品房售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本息

机械设备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了出售房屋的信息,孙女士向售楼处咨询得知机械设备公司出售的房产有大产证,决定和该机械设备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幸福宜居”认购书,约定孙女士向机械设备公司购买位于上述6幢房屋的110室房屋,建筑面积为46.23平方米,房款合计218,000元。律师

孙女士先后三次合计支付了218,000元。到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孙女士打电话要求去看房子,发现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故其未予接收,提出退房,但机械设备公司员工以找不到老板为由至今未予答复。其咨询房产交易中心机械设备公司知双方买卖系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机械设备公司退还房款218,000元;机械设备公司赔偿上述房款的利息,自全款付清之日起至房款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该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房屋类型为工厂,系出让取得的一类工业用地,土地性质国有,使用期限50年,上登记的权利人为机械设备公司。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还约定:涉案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可以办理个人产权时,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孙女士承担。律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本案中整个6幢房屋作为一个整体物权登记于机械设备公司名下,其性质系工业用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作为具有独立物权的单套商品房予以分割出售。机械公司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对于涉案房屋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律师

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购房人孙女士已向售房方机械公司支付房款218,000元,合同确认无效,该款项机械设备公司应当返还给孙女士。同时,机械公司存在过错,还应向孙女士支付上述房款的利息损失,孙女士主张起算时间从最后一笔付款开始至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至于涉案房屋的返还等其他问题,因至今未予交房,不涉及返还。(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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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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