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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无预售许可证,购房人要求解约

小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等待了三年多后,他才获悉自己购买大别墅的“商品房”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建造房屋的“开发商”也没有建造居民住宅楼的资质,新建的房屋已经被当地的房地局认定为违章建筑,限令在限期内予以拆除。虽然建设开发企业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分别在一审、二审都予以败诉。眼看自己缴纳的大笔血汗钱要成了泡影,小林赶紧赶到律师事务所来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对于小林这样的客户,沈律师觉得在购房前他们应当购买律师服务,如果付了房款后再行询问,要回房款就有一定的难度了。如果房屋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承认职位,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本案,小林在购房时候,房产公司声称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在下发过程中,所以他才购买了房屋。合同签订后过了三年,小林才获悉房屋并没有预售许可证,且已经被拆除,故而房产公司对小林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他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施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证明.......”据此可支,本案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施,而向小林出售了房子,小林可以依据上述的规定,按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的费用并且给与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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