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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拖延修复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小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自住,该房屋系顶楼全装修房,单身的小费不想另行装修直接搬入居住。两个月后一场台风大雨,小费的阳台开始渗漏。他找到物业进行维修,物业称需要大修,小修只能修表面,不能根治漏水。于是小费根据房屋保修书找到开发商要求修理,整整一个月开发商没有予以理会。眼看着八九月份雨水将来临,小费自己聘请工人维修,为了避免争议,他和房屋维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要求开具了发票。律师

经修理后房屋没有漏水现象,但是用去维修费用一万一千元。小费持票据要求开发商承担,开发商称维修费用过高,他们是由建设施工公司保修的,无需费用,只不过建设公司现在正忙着建设其他工地,以后会给小费修理的,现在住户自说自话修理了,费用他们不承担。有心的小费把这些话都作了录音。

问: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维修的,开发商拖延不修理,能否自行聘请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如何承担。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开发商有修复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适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小费拿到房产钥匙才几个月,房屋漏水仍在保修期内,他在委托他人修理前的一个月前就到物业和开发商处报修,结果没有任何回音,直到他聘请第三方修复,对方仍没有回复,期间过去了将近两个月,属于合理的期间内拖延修复,故而他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律师

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不予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小费委托其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修理期间小费无法居住新房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的,这种合理的费用也可以由开发商承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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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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