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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并购中的税收风险和政策简介

购买房地产项目公司,目的是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要防范房地产项目并购中的税收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律师

一、并购目标的税收风险直接影响收购成本。

如果并购的目标房地产公司有大额的未缴税款,如果没有在会计报表中体现,那么收购后必定直接增加收购成本。另外还可能存在应计税而没有计税的事项,同样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事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果被《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2条界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事务,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征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等于是无期限追征。故而这些并购目标存在的税务风险是需要考虑的。律师

二、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全面了解,或可降低收购成本。

房地产并购目标企业如果有税收又会的,如果在吸收合并中,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详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财税政策变动频繁,必须注意最新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收政策在的变化中,新的法律和政策不断退出,因此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对于房地产并购有一定的风险。在2006年之前房地产联合建设项目中,一方如果以土地出资,另外一方以货币出资联合建设房地产项目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在项目建成和,按照双方约定获得利益或者相应数量的房产。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所得的营业税附加;在2006年1月1日后,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也要征收相关税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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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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