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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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缄其口还是夸夸其谈,谈律师的保密义务

钱女士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后她对律师的法律水平非常满意,但是却久久没有离开,问了一下才知道她非常担心刚才告诉律师,律师是否会告知对方,泄密给对方,让她会非常为难,毕竟对方和她是合作20多年的创业者。自己的咨询也并非用于诉讼,而是了解一下情况。上海律师

听了钱女士的诉说,沈洁律师认为她不必要有这方面的担忧。首先,我们的律师并不认识钱女士的合作者,无法将她诉说的案情告知对方。其次,律师告知对方情况的,并不能获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最后,律师还有一条执业底线,那就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单单在委托了律师诉讼或者写合同中,就算是咨询,也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和咨询事项进行保密。保密义务并不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只要在执业过程中,都有保密的义务。

律师和客户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委托合同中受托方的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是整个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一以贯之的法定义务,而无论双方是否切实的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或就保密条款进行了约定。上海律师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律师保密是合同义务,如果仅仅是法律咨询或者委托前洽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即对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相应事实具有先合同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在客户与律师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客户一般会先行告知案件事实情况,律师往往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局法律意见,即使双方没有订立合同,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和保密信息,也不能随意泄露,无论最终是否与客户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上海律师

目前我们使用的聘请律师合同是上海律师协会提供的标准版,当然也有的律师事务所是自己拟定的,这份合同中没有对律师的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但不论合同中是否对保密义务有所约定,律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更何况即便不对保密义务有约定,法定的义务中就有这一款。

办理案件完毕后,我们的律师仍有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当事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中对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为了保障双方之间的合法利益,仍应当承担之前的保密义务。律师从以建立委托关系为目的与客户接触的那一刻起,保密义务就贯穿律师执业行为的始终,且并不以客户明示或者约定为限。上海律师

当然沈律师没有遇到过客户中途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的,但有的律师遇到过,如果客户解除委托合同后,律师对原合同中获悉的秘密和隐私仍有保密义务,不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免除。《律师法》第38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沈洁律师记得有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还告知了我们一起经济犯罪事实,但基于保密义务,我就当作没有听到过这个案件。所以律师和一般人是不同的,一般人可能获悉后有举报他人的义务,但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要三缄其口。我们网站上发的案例和文章都是获得当事人许可的,或者对当事人的姓名和情节有所改动,不同意发表的案件,都不会公布出来。律师在应当发声的时候慷慨陈词,在应三缄其口时保持沉默。有时候家人开玩笑说:你是律师怎么回家不爱说话,我就说沉默是金。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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