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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律师

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本罪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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