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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购别墅又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被告人卢某在担任上海新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公款60万元,通过其业务单位上海金山泉水园艺公司转账,将其中56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朱泾镇紫金名苑别墅的部分房款,后分二次予以归还。

玩忽职守:被告人卢某在担任新泾物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上海朱房物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受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经营管理朱泾镇的直管公房。

东林投资公司、上海新朱泾投资开发公司在建设朱泾镇历史风貌区二期工程以及朱泾镇直管公房危房解危工程中拆迁了新泾物业公司管理的上述朱泾镇31套直管公房。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朱泾镇动拆迁办公室出具证明,称原租赁人已死亡,将朱房物业公司列为房屋租赁户。

后被告人卢某又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将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换购的动迁安置房予以出售。期间,其未按照规定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也未制止国有资产的低价出售,致使其单位有关人员将位于朱泾镇的华光百合苑20套动迁安置房低价出售给其单位部分职工和外部人员,造成881,768.88元的直接损失。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等人证言,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等,新泾物业公司、朱房物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新泾物业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金山区住宅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委托经营管理直管房产移交单,金山区人民政府抄告单、金山区房地局《关于贯彻区府“房管所整建制划转给当地镇政府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金山区委《批转关于金山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上海远策置业发展公司的财务凭证以及该公司与卢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报告,有关新泾物业的会议纪要,评估材料,朱泾镇东林街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东林街改造拆迁公用出租居住房屋告知书、朱泾镇直管公房解危办法、细则等,朱泾房管所保管的金山县住房分户情况表,新泾物业出具给朱泾镇动迁办的证明,朱房物业购房合同以及账面财务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报告,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卢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管理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换购的动迁安置房时,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881,768.88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卢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审理,对被告人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金刑初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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