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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组负责人玩忽职守多支付拆迁补偿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a犯玩忽职守罪,闵行区人民政府成立上海A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闵行区分指挥部。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等部门,分别从各单位抽调人员成立若干企业动迁工作小组。2007年3月,被告人马a从A政府抽调出来,与张a、包a(均另案处理)组成企业动迁工作小组,并担任组长,开展对A经济城的企业动迁工作。

同年3月中旬,上述工作小组开始对位于闵行区北翟路3999号上海A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动迁工作,被告人马a等人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的建筑物房地产权证,但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a(已被判刑)以产权证原件丢失为借口,仅向动迁工作小组提供了一份经变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的内容虚构了两幢违法建筑为合法登记的建筑,将该公司依法登记的八幢房屋增加为十幢。被告人马a等人未经审核确认即将该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由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律师

评估工作结束后,被告人马a等人在同徐a洽谈动迁补偿价格过程中,虽然再次要求徐a出具A公司房地产权证原件,但徐a仍谎称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已丢失,被告人马a等人均未做调查核实。被告人马a等人在未向上级部门汇报的情况下,违反有关房屋拆迁规定,确认了上述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并分别以经办人的身份在与A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致使A综合交通枢纽动迁项目多支付了1,406,278.8元拆迁补偿费。被告人马a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经济损失已全部追回。

被告人马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马a的职务、职责证明,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A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闵行区分指挥部的通知等书证,A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非居住房屋拆迁方案,徐a提供的经变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登记信息,上海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以及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马a身为代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马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国家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追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保障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a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闵刑初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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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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