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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犯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二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如因执行人员以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执行难,不属于行为人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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