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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拖船等业务中,船务公司给多人回扣犯单位行贿罪

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公司,张某系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章某主要负责某公司的行政事务。

张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期间,被告单位某公司在与上海某代理浦东有限公司、某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业务往来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业务单位相关人员钱财,共计766万余元,张某指使章某所送钱财为619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被告单位某公司与上海某代理浦东有限公司开展船舶拖带、护航等业务往来中,张某指使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5次送给上海某代理浦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已判决)回扣款590万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某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船舶拖带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某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造船事业部经济计划部副主任袁某钱款(已判决)11万元;律师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某工业有限公司某船厂开展租船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工业有限公司某船厂工程部调度室主任葛某钱款10万元,为其支付旅游费用12,580元;送给某船厂船队队长兼调度朱某(已判决)钱款73,500元,为其支付旅游费用3000元;其中,张某指使章某向葛某送款1万元,通过网银转账给朱某34000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某工业(上海长兴)船务有限公司开展租船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工业(上海长兴)船务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朱某(已判决)钱款132,000元,其中,张某指使章某向朱某送款2万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上海某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长兴国际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船舶拖带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上海某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长兴国际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调度室调度员谢为国(已判决)钱款61000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开展租用拖轮等设备的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造船事业部起运车间船队副队长倪某钱款235,000元;其中,张某指使章某通过网银转账给倪某79,000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承接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外修轮进出厂的护航业务中,先后多次送给上海船厂修船事业部生产科崇明调度室调度员丁某(已判决)钱款94000元、购物卡2000元;送给调度员马某(已判决)钱款68400元。其中,张某指使章某通过网银转账给丁某7万余元,送款给马某29000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在与上海某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中,张某先后多次送给某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周世綦(已判决)钱款30万元、购物卡166,000元;送给该公司业务部业务员徐某(已判决)钱款5万元、购物卡3000元。其中,送给徐某的5万元系张某指使章某通过网银转账至徐某银行账户。

被告单位某公司与上海港某站开展业务中,张某送给上海港某站副站长沈某(已判决)钱款30万元、购物卡51,000元。

2012年4月17日,张某、章某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调查时,主动交代向业务单位人员行贿的事实。

被告单位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并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张某、章某均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单位及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八十万元。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5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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