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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款,主要侵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侵犯公款的所有权。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客户置放金融机构的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行为:律师

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所谓挪用就是改变公款的用途,将其挪作私人用途,归个人使用是指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进行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公款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嫖娼、放高利贷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金额5000元~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

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炒股、开商店、办工厂,归还个人欠款等。《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数额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第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数额较大”,以1万元至3万元作为起点;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此看来,只要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不管案发前是否归还,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前已归还的情况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日后准备归还,如果不准备归还的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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