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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90万公款赌博及还赌债判有期徒刑七年

夏某在担任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期间,与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即陆F,利用各自主管该中心资金管理、申领备用金等职务便利,共同挪用该中心公款合计93万元。具体如下:

陆F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夏某要求借用本单位资金。经夏某同意后,陆F多次从该中心挪用公款合计16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

陆F以无力偿还赌债为由,向夏某要求借用本单位资金。经夏某同意后,陆F多次从该中心挪用公款合计77万元,后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

另查明,陆F归还15万元。夏某归还78万元。夏某主动向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律师

有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奉贤区卫生局、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出具的夏某、陆F的工作基本情况、职务任命文件、年度考核登记表,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陆F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证人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奉贤支行出具的客户存款对账单及支票复印件,借条,建设银行出具的陈某银行账户的历史明细及相关贷记凭证,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行政账户及食堂账户的财务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夏某、陆F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合伙挪用公款93万元,其中,夏某参与挪用公款16万元归陆F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参与挪用公款77万元归陆F个人进行非法活动;陆F参与挪用公款93万元归其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二的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

夏某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陆F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夏某、陆F能自愿认罪,且已在案发前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夏某、陆F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控辩双方提出的对夏某减轻处罚的意见。陆F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维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陆F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奉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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