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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次挪用几十万公款参赌判十年半

李某、徐某犯挪用公款罪,李某利用担任青浦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阴阳支票、伪造银行对帐单等手法,先后13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3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等活动。

李某伙同徐某经合谋后,利用李某担任青浦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手法,先后10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77万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另查明,李某、徐某在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主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的家属代为退赃9万元。律师

李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周某、李某的证言笔录,青浦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支票存根、记帐凭证、明细帐,农业银行青浦工业园区支行提供的对帐单、支票、记账凭证、李某伪造的银行对帐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关于对区卫生局落实定向培养社区医生编制请示的批复,青浦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在编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关于姚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罗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出纳岗位职责,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案发经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两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李某单独或伙同徐某利用李某担任国有事业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徐某予以减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2013)青刑初字第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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