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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外派非洲人员汇回巨款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茅D被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派驻该公司驻毛里塔尼亚代表处工作,负责该处的柴油采购等工作。茅D在毛里塔尼亚的合法收入折合15万余元,而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回国内款项共计折合102万余元,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为80万余元。

对此差额,茅D不能说明来源。茅D于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内,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当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茅D的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对茅D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差额部分予以没收。

茅D对公诉人的当庭更正不持异议,但辩解称,他在毛塔代表处工作期间汇回国内的钱款中有欧元7万元是一对法国夫妇给他用于中国儿童教育,但目前他与该对法国夫妇失去联系,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有欧元1.5万元是出国时父亲送给他在国外置办结婚用品的,有父亲的证言为证。

茅D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公诉人的当庭更正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茅D说明了8.5万欧元的来源,只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现茅D愿意将差额部分上缴国家,请求对茅D适用缓刑。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公司。上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由上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投资。茅D应聘至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毛塔代表处工作。茅D协助副代表王F负责船队采购柴油工作,毛塔代表处船队采购柴油工作由茅D负责。

茅D在毛里塔尼亚的合法收入折合159,172.10元,但茅通过银行汇款分别汇入王L、王X、王婕洁的账户,委托三人代收的钱款共计折合1,020,668元,与合法收入间的差额为861,495.90元。茅D不能说明上述差额的来源。案发后,茅D退出20万元。律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三家企业均是国有独资企业。

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茅D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外派工作人员协议书均证实双方存在劳资关系。

上海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茅D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茅D等同志的聘任通知、毛塔代表处提供的证明均证实,茅D在毛塔代表处的任职情况及,茅D的工作内容中涉及柴油采购。

证人毛塔代表处代表黄X的证言证实,毛塔代表处员工的收入来源是代表处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毛塔代表处出具的奖金、补贴发放证明及中国银行汇率证实,茅D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毛里塔尼亚的收入共计折合15万余元。

证人张G的亲笔说明证实,茅D曾找他帮助兑汇。

6、毛塔代表处翻译莫克达尔的书面证明证实,茅D曾分三笔将共计2,400万乌几亚(毛里塔尼亚货币)交给莫克达尔,经过折算,莫克达尔将62万元汇到中国茅D指定的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内。

证人徐月敏的证言、证人陈国强的书面证明均证实,他们二人根据毛里塔尼亚客户莫克达尔的要求将共计62万元汇入王姓女子的账户。

证人王L的证言证实,男友茅D从毛里塔尼亚汇款至王L的中国银行账户,委托王L代收汇款,汇款数额折合20万元左右,后王L留下2万元,将余款转账至茅D的父亲茅B的账户。

9、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王X按照儿子茅D的要求,在中国银行开户,后茅D两次向该账户汇入欧元,折合9.7万余元。

证人王婕洁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王婕洁按照表弟茅D要求在中国银行开户,后茅D有多笔汇款汇入该账户,折合70余万元。茅D回国后,王婕洁取现或转账,将钱款还给茅D。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在茅D退出661,495.90元。

关于茅D对汇回国内的钱款中8.5万欧元来源的说明,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茅D称,他在毛里塔尼亚邂逅一对关心中国儿童教育事业的法国籍夫妇,接受了该对夫妇捐赠的7万欧元,汇回国内准备用于儿童教育。但茅无法提供该对法国籍夫妇的具体信息,司法机关因此无法查实该笔钱款的具体来源,且茅供述用该笔钱款炒股,与之前钱款用于儿童教育的说法不符。

茅D又称,他将其父送给他购置结婚用品的1.5万欧元携带出境,后又随其他钱款汇回国内。首先,茅D多次供述中均无上述对1.5万欧元来源的说明,警方于茅D被刑事拘留当日询问其父茅B,茅B也未陈述送给茅D1.5万欧元。其次,即便如茅所说,其甘冒钱款被海关没收的风险将为数不小的钱款携带出境的行为也不合常理。

茅D在被国有企业派驻国外工作期间,其从国外汇回的钱款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茅D退出全部差额部分,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茅D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来源不明的财产861,495.90元予以没收。(2012)杨刑初字第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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