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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理铁路旧钢材,奖金分红给职工判罚金两万

私分国有资产:时任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某,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许某、陈某研究决定,将浙江线桥工程公司报废的部分设备、废钢材、废钢轨共计118.3吨,以废铁的价格予以出售,得款260260元。后将其中的198000余元,以奖金形式分二次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高某分得9824元。

时任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经理的高某,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许某、陈某研究决定,将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的20根P50型旧钢轨卖给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福6210项目部,得款50000元;将30余根枕木卖给他人,得款22900元。后将上述共计72900元,以奖金形式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高某分得3500元。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本公司保管“小金库”账册的职工傅Y准备退休,时任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经理的高某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许某、陈某研究后,决定销毁公司非法设立的涉及金额达1441416元的“小金库”账册,并在作出决定之后的一个双休日,经高某等人核对“小金库”账册后,由公司职工傅某、郑某等人将账册予以焚烧。

高某在接受上海铁路局纪委调查时,如实交代了本公司销毁“小金库”账册的犯罪事实。高某在接受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调查时,又交代了上述私分国有资产的基本犯罪事实。浙江线桥工程公司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案发后,高某退出赃款13324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某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提级通知,浙江线桥工程公司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综合证明浙江线桥工程公司为国有企业,高某系该公司经理,全面负责管理该公司工作。律师

杭州铁路经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知》、《上海铁路局废金属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局废旧轨料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铁路局废旧轨料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证人证言,奖金分配表、奖金签收单、投标配合费报告、协调费报告,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计量单、工行现金缴款回单,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福6210工程项目部出具的说明及收条,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线桥二分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综合证明经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的班子成员讨论决定,擅自处理了报废的旧轨料、设备等废旧金属,并将应列入财务营业外科目的回收款额,作为奖金私分给单位职工,其中高某分得13324元。

证人许某、陈某、傅某、陆某、郑某、傅某的证言,劳务费清单及相关银行取款凭证,综合证明经浙江线桥工程公司的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将涉及金额1441416元的“小金库”帐册予以销毁的事实。

工程施工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股东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企业注销证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浙江铁道发展集团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杭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综合证明浙江线桥工程公司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高某在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并退出了所分得的全部赃款。

高某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企业浙江线桥工程公司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高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高某在接受纪委及司法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并退出所得的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两罪均系单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适用单处罚金。

辩护人关于高某系自首,退出全部赃款并能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高某犯两罪,应当实行两罪并罚。

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四万元;高某退出的赃款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元,予以追缴。(2010)杭铁刑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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