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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介绍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联系,穿针引线方式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是否从行贿人和受贿人处取得好处,是否得到好处费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构成。具体的表现是介绍双方认识,代为联络,传递行贿财物,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介绍贿赂的手段恶劣,比如设置圈套、逼迫利诱,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介绍贿赂多人、多次,以及介绍人得到的好处费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律师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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