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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军人的身份和军人的信誉。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一般是指非军人冒充军人的身份,但也包括军衔、职务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级别较高的军人,或者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机要部门的军人的行为。律师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军人身份或者职务,进行炫耀,并利用他人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冒充军人的身份,没有招摇撞骗谋取不当利益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两者罪本质的区别是,冒充的对象不同,本罪冒充对象是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职称。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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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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