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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内持毒品22.35克判一年四个月

公安机关在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村三联队队房X室查获被告人王K藏匿于该处的甲基苯丙胺22.35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K。被告人王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告人王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汪某、许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称量记录、相关照片,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材料、缓刑执行通知书存根,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K的人口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K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2.3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K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K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K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两罪并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王K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9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K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中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王K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千元;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处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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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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