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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藏有冰果、开心果等毒品67克判一年十个月

2014年4月16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宝山区三泉路X室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查获其放于上衣口袋、单肩包内及其存放在该室室主朱某(另行处理)处的白色晶体共计29.05克、白色粉末共计5.27克、红色圆形开心果共计33.12克、红色圆形冰果共计0.35克。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圆形开心果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红色圆形冰果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

证人朱某、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宝山区三泉路X室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查获其放于上衣口袋、单肩包内及其存放在该室室主朱某处的相关毒品的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拍摄的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上述地址查获相关毒品并予以证据保全的情况。

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相关工作情况说明,证实送检被告人陈某持有的29.0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27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33.12克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0.35克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并予以收缴的情况。

有关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前科、劣迹情况,且其处于监外执行的情况。

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二千元;连同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八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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