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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吸毒人员售卖微量毒品判两年

某日下午,杜某在家中向吸毒人员周某、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00元;某下午,吸毒人员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某公路边进行交易,被告人杜某向刘某、姚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得赃款100元;某日下午,吸毒人员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某公路边,杜某向刘某科、姚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6克,得赃款180元;同年,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姚某。

公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杜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吸毒人员姚某、周某、刘某的证言,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说明,尿样检测报告书,线索来源,被告人到案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律师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并且累积已经达到3次,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但是,被告人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而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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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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