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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构成贩卖毒品罪

行为人是吸毒者,一旦吸毒成瘾便不能自拔,主要是为了支付吸毒费用,其次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方式,从最初的受害者变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这种零星贩毒行为和大宗贩毒是具有一定区别的:

如果确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染有毒瘾,将所购得的毒品一部分用于自己吸毒,另外一部分用于贩卖的,吸食部分不应当计算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如果行为人的毒品处了自己吸食和贩卖之外,还有多余的,又具备一定数量的,行为人不承认多余数量用于贩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贩卖的,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计算该部分的毒品数量。律师

贩毒行为是多次进行的,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而且是不定量的。每“小包”或“小件”的毒品数量不一定,一般不超过一克,有的只有零点零几点,买卖双方都不计量,彼此心照不宣,买了就走,所以常见的计算所贩卖的毒品数量的方式有:以小包或小件的毒品平均份量累计;以贩卖毒品在一段时期内的零售价格,和行为人的交易总金额推算毒品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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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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