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卖1克冰毒得款200元,处六个月徒刑

被告人吴某经与购毒人员林某电话联系后,至闸北区海宁路、热河路路口,将0.99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成交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尼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缴获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