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农耕地上非法建临时厂房和办公用房

被告人B租赁了位于闵行区颛桥镇中心村银春路处约35亩农耕地,后于将土地转租给他人时,擅自同意对方将土地用于锯木、堆木并可建造临时厂房和办公用房,致该土地后被作为木材堆场、水泥场地等用途。经有关部门勘测,相关农用地被破坏面积达l2,900余平方米(计l9余亩),土地自然质量等级从l5级降至7级。

被告人B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黄甲、黄乙、吴某、乔某、华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协议,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闵行区颛桥镇中心村银春路航拍图的说明及所附航空影像图、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B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计19余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B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文盲,法制意示淡薄,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5)闵刑初字第250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