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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景观河、铺设水泥道路占用农地

被告人F、G、H共同承租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陈桥村十余亩基本农田,后在上述土地上种植苗木并获取国家相应补贴。被告人F、G、H经预谋,未经批准,共同出资擅自在上述十余亩基本农田上建造房屋、挖掘景观河、铺设水泥道路等,后又将上述土地及相关房屋、设施转租给上海盼盼工作犬藏獒养殖基地使用至今。

经地籍事务中心勘测,被告人F、G、H共造成基本农田毁坏5,729.02平方米(折合约8.6亩)。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对土地进行土壤检测,上述基本农田表层土壤已经完全被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级经破坏后下降到7等,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律师

被告人F、H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G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F、G、H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F、H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F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G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H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3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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